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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邵仕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仕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王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异2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邵仕华,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法定代表人:赵志瑞,行长。被执行人:王向东,男,汉族,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平邑支行)与被执行人邵仕华、王向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邵仕华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邵仕华称,依照(2007)平民初字第6683号民事判决,我已经完全履行了判决,缴纳执行款共计34万元,请求解除对我名下57090484号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本案的执行依据是本院于2007年12月7日作出的(2007)平民初字第6683号民事判决,其判决主文是:一、被告邵仕华偿还欠原告建行平邑支行贷款199967.53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利率计算),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向东在20万元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解除原告建行平邑支行与被告邵仕华的借款合同;诉讼费4299元由被告邵仕华负��。该判决书查明:涉案贷款截止2007年12月6日已拖欠利息11918.98元。(2007)平民初字第6683号民事判决于2007年12月27日送达双方当事人,2008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建行平邑支行以(2007)平民初字第6683号民事判决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8)平执字第1102号。2009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2008)平执字第1102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邵仕华名下房产一处,房权证号为平房字第××号。2017年4月18日,被执行人邵仕华缴纳执行款34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执行人邵仕华偿还的340000元能否清偿(2007)平民初字第668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债务。(2007)平民初字第6683号民事判决确认邵仕华欠建行平邑支行贷款本金199967.53元及2007年12月7日前的借款利息11918.98元,两项合计211886.51元。建行平邑支行与邵仕华之间的借款合同已解除,原合同中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自判决之日起不再具有约束力,(2007)平民初字第6683号民事判决亦未确定合同解除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应视为不支付,但被执行人应依法支付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以211886.51元为本金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07)平民初字第6683号民事判决于2007年12月27日送达被执行人,上诉期为十五日,履行期为五日,则该判决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08年1月16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6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的债务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4���18日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具体计算明细见附表。另,2017年4月18日被执行人邵仕华缴纳的340000元已经还清了判决所确定的债务的本金部分,对于未还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应再计算利息。经计算截止2017年4月18日被执行人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11886.5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3222.49元、案件受理费4299元,合计409408元,应依法缴纳执行费6041.12元,各项款项共计415449.12元,被执行人邵仕华已缴纳340000元,尚需缴纳75449.12元,因未全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其要求本院解除对其房产查封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邵仕华的执行异议。如���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 英审判员 展鸿文审判员 刘彦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长美附表:期间天数利率利息(单位:元)2008.1.16-2008.9.1524413.14%18870.612008.9.16-2008.10.82312.42%1681.322008.10.9-2008.10.292112.24%1512.842008.10.30-2008.11.262812.06%1987.52008.11.27-2010.10.196669.72%38101.432010.10.20-2010.12.256710.2%4022.312010.12.26-2011.2.84510.7%2833.982011.2.9-2011.4.55611.2%3691.532011.4.6-2011.7.69211.7%6335.412011.7.7-2012.6.733712.2%24198.622012.6.8-2012.7.52811.7%1928.172012.7.6-2014.7.3175511.2%49769.792014.8.1-2017.4.18991日万分之一点七五36746.42合计193222.49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