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新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76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新,男,195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上诉人陈新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民初23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陈新上诉请求:撤销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民初2370号民事裁定,指令启东市人民法院受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收到诉状后没有按法律规定在七日内立案错误,一审法院于3月1日收到诉状,但在裁定书中称3月10日收到诉状违反程序;本案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围,1995年是村委会起诉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而起诉人本次起诉是要求确认村委会在1996年底拖欠起诉人48152.83元,是确认之诉,两者的诉讼主体与诉讼请求均不同,不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审适用法律不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照陈新诉状中所列明的内容,形式上符合起诉的条件。但陈新的诉讼请求系要求确认其与启东市王鲍镇中施村村民委员会于1994年至1996年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同时确认启东市王鲍镇中施村村民委员会截止1996年年底欠其欠款48152.93元。对该诉讼请求,在原启东市聚南乡合平村经济合作社诉陈新解除村办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中,本院作出的(1999)通经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中已经对该合同效力及欠款事实作出认定,虽然陈新仍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后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给付陈新350**元,陈新息诉。现陈新起诉主张的内容仍为其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内容,两者属重复的诉讼主张,“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个法律事实或者同一个法律关系,经法院审理确认后不得再重复主张的原则,并非针对同一方当事人而言,否则,同一个纠纷均可以拆分为两个以上的案件,显然与立法原意不符,故原审以陈新的诉讼属重复诉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对于陈新提出原审超过法定期限裁定的理由,虽然陈新于2017年3月1日向一审法院提交诉状,但一审法院要求其补充材料,陈新于同月10日回复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一审法院在收到陈新关于补充材料的函复后七日内作出裁定,并未违反法定程序,陈新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陈新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倪红晏审判员 卢 丽审判员 杨 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邱 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