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3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苏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379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柳林路9号2幢商业负1、负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8705M。法定代表人:欲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燕,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殷雪莲,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苏军,男,汉族,1972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军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军的诉讼。案件受理费9636元,减半收取4818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肖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锦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