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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史冠祥与蒋克巧、杨根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冠祥,蒋克巧,杨根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1843号原告:史冠祥,男,1975年6月9日生,汉族,住昆山市。被告:蒋克巧(别名蒋克云),女,197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杨根银,男,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史冠祥与被告蒋克巧、杨根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史冠祥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冠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冠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计913元,由原告史冠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杨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董啸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