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安与魏石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魏石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116号申请执行人王安,男,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被执行人魏石光,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方正县农村信用社职员,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王安与魏石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石光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姜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