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2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兴隆诉白山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隆,白山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682号原告:马兴隆,住白山市。被告:白山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浑江区建设街8-1号。法定代表人:于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郝晓光,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兴隆诉被告白山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兴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