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3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闽侯县骏明纺织有限公司与席鹏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侯县骏明纺织有限公司,席鹏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3民初322号原告:闽侯县骏明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文明。被告:席鹏鑫,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闽侯县骏明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席鹏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闽侯县骏明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闽侯县骏明纺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85元,减半收取计1693元,由闽侯县骏明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光辉代理审判员 王科丰人民陪审员 黄伦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吴柏波书 记 员 熊志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