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徐常所与莫炳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常所,莫炳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739号原告:徐常所,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家住河南省息县。委托代理人:程时吉,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学新,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炳炎,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常所与被告莫炳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常所于2017年5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常所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常所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0元,由原告徐常所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叶国栋二○一七年五月四无代书记员 钟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