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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5刑初199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住济南市天桥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天桥检公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A*****号正三轮摩托车,沿本市天桥区桑梓店镇商业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凤辉水果店门口时,将被害人王某某的遮阳伞刮倒,造成遮阳伞损坏。经对张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与王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书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证明、酒精呼气检测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收到条、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刑事技术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涉案车辆凭证、勘验笔录和事故现场图、受案登记表、接警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受理交通事故登记表、户籍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表现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本可从重处罚,但鉴于其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贵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金 培附一: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二O一七年五月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