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4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4民初633号原告: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郑墩镇金凉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7549785150。法定代表人:真道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萍,女,汉族,公司职工,住松溪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大桥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8883583U。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计821元,由原告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姚锦平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