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02民初1701号原告:郭某,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爱敏,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爱敏、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婚后被告经常酗酒,且每次喝醉之后殴打原告致伤。曾经有一次被告还用自己的烟杆故意烫伤原告。被告经常无故离家出走,对家庭根本不负责任,从结婚至今被告都没有一份正经的工作,整日游手好闲。现原、被告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要求原告把所有欠款还清,否则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对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有争议,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生活琐事产生摩擦,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共同生活三年有余,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即使偶因生活琐事产生摩擦,也是在所难免的。只要双方珍惜以往夫妻情意,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综上所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