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许平、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平,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彩虹,张文红,王峰,张隆,徐振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60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许平,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中山路与和平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肖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中祥,男,1965年5月9日出生,住获嘉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崔彩虹,女,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文红,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一审被告:王峰,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一审被告:张隆,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一审被告:徐振强,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崔彩虹、张文红、王峰、张隆、许平、徐振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平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豫0724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平,被上诉人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中祥、一审被告徐振强到庭参加了诉讼,一审被告崔彩虹、张文红、王峰、张隆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许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谢田霞审判员 : 吕 亮审判员 : 李 信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韦明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