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刑更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清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津0104刑更7号罪犯刘清,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三河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居住地承德市兴隆县,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2015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2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16日本院作出了(2016)津0104刑初60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刘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0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罪犯刘清于2016年5月31日生育一女,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刘清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