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郑国瑞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8刑初36号公诉机关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国瑞,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原住址。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以喀检公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国瑞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晓磊、李梦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国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份,被告人郑国瑞与曹某(已死亡)为建鱼塘在喀喇沁旗乃林镇他卜营子村进行采沙。2013年11月14日,经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对被告人郑国瑞和曹某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其中基本农田7.734亩,林地7.464亩,裸地11.94亩,共占用土地面积27.14亩。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国瑞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郑国瑞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属实,对指控他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罪名无异议,他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被告人郑国瑞与曹某(已死亡)为建鱼塘在喀喇沁旗乃林镇他卜营子村进行采沙。2013年11月14日,经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对被告人郑国瑞和曹某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其中基本农田7.734亩,林地7.464亩,裸地11.94亩,共占用土地面积27.14亩。并移交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9月23日,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接受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移交喀喇沁旗乃林镇他卜营子村曹某、郑国瑞非法占用农用地27.1413亩。2、证人岳占虎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曹某和郑国瑞要在喀喇沁旗乃林镇他卜营子村下坎的地方建鱼塘。曹某和郑国瑞找他挖鱼塘,当时说好,挖鱼塘挖出的沙子,用于抵顶挖鱼塘的工资。他们从2012年6月份开始挖鱼塘,当年的9月份被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给停工了。2013年7月份,曹某和郑国瑞说建鱼塘的手续都办完了,又让他继续干,2013年9月份又被国土资源局给停工了。之后,就再没干。3、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他原来是喀喇沁旗乃林镇副镇长,分管农、林、牧、水。2012年5月份,乃林镇他卜营子村的曹某和郑国瑞提出申请要建鱼塘,说是用自己所有的沙地。他到现场查看,的确是一片沙地,并且还堆放了很多垃圾。他向胡凤忠镇长汇报后,按照胡镇长的意思在申请书上签了字。签完字后,他再三告诉曹某和郑国瑞一定要等到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部门批准后再施工。后来的事情,他就不清楚了。4、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喀喇沁旗乃林镇土地所的工作人员。2012年5月份,乃林镇他卜营子村的曹某和郑国瑞提出申请要建鱼塘,他和分管副镇长田某及林业站的贾永生到现场查看了之后,副镇长田某在申请书上签了字。曹某和郑国瑞没等到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部门批准就施工建设了。后来一些村民告状,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对曹某和郑国瑞责令停工。2013年,又继续施工,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处罚。2014年,占地达到了20多亩。5、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份,他和郑国瑞提出申请要建鱼塘,喀喇沁旗分管副镇长田某和土地所的郑某、林业站的贾永生到现场看了以后,镇长田某在申请书上签了字。签完字后,他和郑国瑞边审批边施工建设,共占了27亩土地。6、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喀国土监送字(2013)第5号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乃林镇他卜营子村曹某和郑国瑞违法用地占用基本农田情况说明、拐点坐标图和现场图片证实,郑国瑞非法占用农用地27.1413亩,其中基本农田7.734亩,林地7.464亩,裸地11.94亩及对土地破坏的情况。7、申请、喀喇沁旗乃林镇他卜营子村证明、乡镇(村)舍饲畜牧业临时用地审批表、建设生态鱼塘养殖规划及鱼塘建设规划平面图(复印件)证实,郑国瑞建设鱼塘审批的情况。8、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证实,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责令曹某停止违法占用耕地行为。9、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图及照片证实,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责令曹某60日内将占用的8亩土地进行治理复耕;并处4万元罚款的情况。10、喀喇沁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郑国瑞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的情况。11、喀喇沁旗公安局乃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曹某于2014年11月25日因高心病死亡。12、视听资料(光盘1张)证实,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讯问被告人郑国瑞的情况。13、喀喇沁旗公安局案审大队出具的违法犯罪证明证实,未发现被告人郑国瑞以前有违法犯罪记录。14、被告人郑国瑞的供述证实,2012年5月份,他和曹某提出申请要建鱼塘,喀喇沁旗乃林镇分管副镇长田某和土地所的郑某、林业站的贾永生到现场看了以后,镇长田某在申请书上签了字。之后,他和曹某边审批边施工建设,共占了27亩土地。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郑国瑞的自然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国瑞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造成土地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郑国瑞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国瑞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国瑞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学范审 判 员 朱景玲人民陪审员 金 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宋立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