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财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付爱红、李勇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爱红,李勇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72号申请人:付爱红,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李勇震,男,东明县工商局职工,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2014年1月份被申请人李勇震因生意资金紧张向申请人借钱,念朋友关系就借给被申请人25万元,月息1.5分当日出具借条,借款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把电话都拉黑了。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勇震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号为23×××08存款25万元,并提供崔茂强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2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付爱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勇震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号为23×××08存款25万元一年。查封崔茂强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和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