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3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肖友斌与唐苏清、陈春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友斌,唐苏清,陈春蓉,雷利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3民初294号原告:肖友斌,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唐苏清,女,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陈春蓉,女,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雷利芳,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清流县。原告肖友斌与被告唐苏清、陈春蓉、雷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肖友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肖友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无不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友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肖友斌负担。审判员 伍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桂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