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8601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重庆建豪运输有限公司与吴业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豪运输有限公司,吴业胜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8601民初193号原告:重庆建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鲤鱼池三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100116XB。法定代表人:余桂兰,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华容,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业胜,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建豪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业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建豪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豪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建豪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重庆建豪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