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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冯琳与王超群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超群,冯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5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超群,男,汉族,1977年11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琳,男,汉族,1986年6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再审申请人王超群因与被申请人冯琳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商终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超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丁 浩代理审判员  王玉福代理审判员  杨红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章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