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6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建榕与吴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榕,吴云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871号原告:陈建榕,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吴云国,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榕与被告吴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建榕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郝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