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美子与吴娜、丁金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子,吴娜,丁金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215号原告:李美子,女,现住延吉市。被告:吴娜,女,现住延吉市。被告:丁金林,男,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子诉被告吴娜、丁金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美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由原告李美子负担。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