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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杨德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杨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德春,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46097.0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83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因冻结金额不足,未进行扣划。之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02执13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丛东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