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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辖终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眉山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军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眉山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军,北京保利龙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辖终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眉山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眉州大道融通苑六楼。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军,男,汉族,1961年12月19日生,北京保利龙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审第三人:北京保利龙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街1号6号楼506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马文轩,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眉山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民初1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眉山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标的额为三亿元,应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刘军诉请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应以其具体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本案诉讼标的金额并未超出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荣进审判员  高淑芳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