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3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三保与被告刘义、高永贵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三保,刘义,高永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3民初157号原告吴三保,男,1949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代县人。被告刘义,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永贵,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吴三保与被告刘义、高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原告吴三保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刘义、高永贵立即归还所借贷原告的40000元人民币及至2017年3月11日共计15个月的利息7000元;二、判令被告刘义、高永贵支付原告自2017年3月11日至结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三、判令被告刘义、高永贵负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7月10日之间,刘义、高永贵两次去三家村找我(我在三家村选厂干活),说刘义办了个厂,因流动资金不足不能正常运转,求我帮助借贷4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4个月。7月11日我以我名义从选厂借了4万元,我给选厂写了借条。我把此4万元当场交给了刘义,刘义给我写了借条,高永贵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2016年春节后选厂多次向我催要此款,我多次向刘义索要无果。曾和刘义达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协议,但刘义并未遵照协议履行。无奈只好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义于2017年5月31日归还原告吴三保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共计25000元;二、被告刘义于2017年6月30日归还原告吴三保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共计25000元;三、高永贵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审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被告刘义、高永贵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华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齐泓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