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苏州杰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苏州华亭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华亭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杰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2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华亭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111号。法定代表人:贾岳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翠玲,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立辉,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杰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689号202室。法定代表人:周金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英,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明,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华亭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杰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6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亭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杰成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杰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杰成公司应在工程竣工后2年内承担质保维修责任。在质保期内围挡存在结构扭曲、开裂、褪色等质量问题和多次不及时维修的问题,故华亭公司有权扣除质保金。一审判决认定“华亭公司表示无证据证明其在2014年3月19日付款后一年内曾要求杰成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双方自2012年以来业务开展形式均是通过签订单独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杰成公司提出的“华亭梦立方印象城展位报价”,华亭公司并未与杰成公司就此项业务签订书面合同,实际也未接受该项业务,就此项承揽业务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杰成公司要求华亭公司支付该部分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华亭公司将该项目发包给杰成公司并已验收完毕,系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杰成公司所举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即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作出要求华亭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的判决,系适用法律不当。杰成公司辩称:华亭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华亭公司的上诉请求。杰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亭公司支付欠款32807.4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华亭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2月10日,杰成公司(乙方、承包人)与华亭公司(甲方、发包人)签订《围挡广告制作安装合同》1份,合同载明,杰成公司为华亭公司进行围挡广告制作安装,工程单价每平方米290元,综合总价暂定为169000元(现暂定工程量为80.92m×7.2m,若工程量的变动超过10%,按实际数据为准,单价按290元/平方米计算)。计划工期为30天,自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1月20日(具体以甲方实际通知为准)。乙方全部制作安装完工10天内,甲方必须组织正式验收,验收合格日期为竣工日期,若验收不合格,需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直到甲方验收合格为止。保修期为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乙方施工完成,广告牌及画面制作、安装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个日历日经双方进行工程量的结算。结算完成且收到乙方符合财务要求的发票后,发包人支付结算款的95%,其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且确认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形后无息付清。后,杰成公司为华亭公司进行了围挡广告的制作安装,并于2014年2月12日向华亭公司开具160550元的发票,华亭公司确认于2014年3月19日支付价款160550元。2015年5月,杰成公司(乙方)与华亭公司(甲方)还签订《华亭梦立方售楼处包装合同》1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售楼处板房制作安装及拆除、花箱(含花)制作安装工作,具体施工内容按施工图及甲方现场具体要求为准。制作工期为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日。合同总价款为17787元,上述合同总价为包干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安装、拆除及清理、审批、税费、人工、材料、设备、运输、管理等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乙方完成全部工程后及时通知甲方验收,乙方出示工程验收单,甲方验收并签字确认合格后即视为已经验收通过,验收合格后且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后15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80%,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拆除项目且清场后,甲方付清余款。本合同项目需要拆除时,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拆除工作,并清理完现场,否则甲方有权将尚未支付的余款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合同附件报价中含有板房拆除费用。后,杰成公司为华亭公司进行了相关的制作安装工作。关于双方之间的具体交易往来金额:首先,就《围挡广告制作安装合同》,华亭公司一审认为杰成公司未履行保修义务,故其有权扣除5%的质保金。就此,杰成公司提供了:证据1、由周玲玲签字的签收单复印件,证明围挡广告制作已于2014年1月3日至2014年1月20日期间陆续完成并经验收合格,杰成公司表示原件已遗失;证据2、杰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华亭公司开具的8450元的发票。经一审质证,华亭公司认为,1、对签收单真实性不予确认,周玲玲系其行政人员,无权进行验收;2、未收到此发票。另,华亭公司表示无证据证明其在2014年3月19日付款后一年内曾要求杰成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其次,就《华亭梦立方售楼处包装合同》,华亭公司一审认为杰成公司未完成项目的拆除和清场,故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杰成公司认为其已清场,并提供了现场照片为证。经一审质证,华亭公司认为现场板房和木质围挡未拆除,需待“华亭梦立方”项目销售完毕再通知杰成公司拆除,无法确定拆除时间。就此,杰成公司表示现有板房与其安装时不一致,木质围挡随时可以拿掉,现有物品即使为其施工也已经失去使用价值,故华亭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又,杰成公司表示华亭公司已支付14229.6元,现欠3557.4元,并确认拆除板房及围挡后再行要求华亭公司支付余款。另,杰成公司表示华亭公司还将华亭梦立方印象城展位发包给其施工,且该工程已经验收完毕,华亭公司应支付其报酬20800元。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杰成公司提供了:证据1、以华亭公司名义向其发出的华亭梦立方印象城展位报价,包括不锈钢灯箱、洽谈桌椅、接待台、吧台椅、画框画架、地毯、运输、辅材等共计20805.12元,周玲玲于2014年6月9日在该报价上签名;证据2、验收单,显示展位的实际情况,验收结论为合格,周玲玲于2014年6月13日在该验收单上签名确认;证据3、发票,显示杰成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向华亭公司开具19760元的发票1份及1040元的发票1份;证据4、杰成公司工作人员与标识为“华亭-周小姐”的人员聊天记录1份,显示2014年6月6日、6月10日,双方就施工事宜进行联系,“华亭-周小姐”要求明早9点进场施工并向杰成公司工作人员发出现场施工申请表;证据5、周玲玲于2014年6月13日、2014年12月22日向本案华亭公司代理人周翠玲发出的电子邮件,其中2014年6月13日的邮件表示“附件为我司印象城外展点的展位布置合同,请查收。展位已于今天布置完毕”,附件内为华亭公司委托杰成公司制作安装展厅搭建项目的相关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0800元,搭建完成后甲方立即验收(超过15天未验收视甲方验收已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的95%即19760元。工程质保期为一个月,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款的5%即1040元。2016年11月22日的邮件主题为杰成审批单,周玲玲要求周翠玲在审批单上签字,附件为华亭公司就展厅搭建项目向杰成公司支付价款20800元事宜的付款审批单;枕骨6、2014年10月28日的告知函,杰成公司要求华亭公司支付展厅搭建项目的相应价款。经一审质证,华亭公司认为:1、对报价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未作过这个广告,周玲玲是其公司行政人员,2014年已离职;2、对验收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公司有华亭梦立方项目,但是没做过这个广告,周玲玲系行政人员,无权进行验收;3、没有收到发票;4、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5、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周翠玲收到上述邮件,但仅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对现场是否施工进行跟踪、执行。故不能证明杰成公司已经制作了合同内容。根据其审查流程,双方应先就合同内容进行洽谈,协商一致后其内部走合同审批流程,审批后签订合同,随后施工。邮件只能证明发送了合同内容,不能证明已实际施工;6、没有收到该告知函。一审法院认为,杰成公司、华亭公司签订的《围挡广告制作安装合同》、《华亭梦立方售楼处包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表示,亦于法不悖,双方理应恪守履行。就《围挡广告制作安装合同》的报酬支付问题,华亭公司认为杰成公司未履行保修义务,故不应支付5%的余款。首先,根据合同约定,杰成公司施工完成,广告牌及画面制作、安装经华亭公司验收合格,双方进行工程量结算,结算完成且华亭公司收到发票后支付价款95%,质量保修期为华亭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华亭公司虽对杰成公司所提供的验收单不予认可,但结合华亭公司于2014年3月支付95%价款的情况,可以推断在此时间点之前杰成公司已经完成了围挡广告且经华亭公司验收合格。华亭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之后一年中要求杰成公司履行保修义务,故华亭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不能成立。华亭公司理应支付剩余报酬8450元。就《华亭梦立方售楼处包装合同》的报酬支付问题,华亭公司表示合同付款条件未成就,故不应支付余款。根据现场情况,杰成公司已为华亭公司进行了板房施工,华亭公司再行在同一位置建造类似板房的可能性不大,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杰成公司尚未拆除板房。根据《华亭梦立方售楼处包装合同》约定,杰成公司在按照华亭公司要求的时间完成拆除项目且清场后付清20%余款,而该合同所附报价单也包含了板房拆除的费用。杰成公司在尚未拆除板房的情况下,要求支付20%余款,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杰成公司称华亭公司还将华亭梦立方印象城展位发包给其施工,且该工程已经验收完毕,华亭公司理应支付报酬20800元。首先,结合杰成公司所提供《围挡广告制作安装合同》、《华亭梦立方售楼处包装合同》、照片,可以确认华亭公司确实就“华亭梦立方”项目要求杰成公司进行围挡广告制作、售楼处包装等工作,杰成公司所主张的系为同一项目进行的展位工作;其次,华亭公司员工周玲玲以华亭公司名义向杰成公司作出报价,以该员工的身份而言其就华亭公司营运的项目系以华亭公司需求而非其个人需要向杰成公司进行报价的可能性更大;再次,周玲玲在展位验收合格同日以邮件方式向本案华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翠玲发送了杰成公司、华亭公司就此项目的合同电子件,可以对杰成公司所提供的报价及验收单的真实性予以佐证。第四,杰成公司在施工完毕后数日即就此开具了付款方名称为华亭公司的发票,无论华亭公司是否已经收到了此发票,但就杰成公司当时的认知而言,系为华亭公司进行展位施工;最后,虽华亭公司对此事实不予确认,认为周玲玲系行政人员无权处理相关事宜,还称周玲玲已离职,但未提供与周玲玲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周玲玲的离职材料证明周玲玲的实际岗位及离职情况。结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对杰成公司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采信,华亭公司理应支付杰成公司相应报酬20800元。综上,华亭公司应支付杰成公司报酬29250元,杰成公司还要求支付此款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杰成公司要求华亭公司支付《华亭梦立方售楼处包装合同》项下的未付报酬,付款条件未成就,杰成公司可待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苏州华亭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杰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民币29250元及以此款为本金自2016年9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苏州杰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元,由苏州杰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88元,苏州华亭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32元。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华亭公司主张就《围挡广告制作安装合同》杰成公司未按约履行质保义务,其有权扣除质保金能否成立?二、华亭公司主张双方就“华亭梦立方印象城展位”项目不存在合同关系能否成立?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当事人在《围挡广告制作安装合同》中明确保修期为华亭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就剩余5%质保金的支付时间约定为保修期满且确认杰成公司无任何违约情形后无息付清。现华亭公司于2014年3月已向杰成公司支付了结算款的95%,而就其所主张的杰成公司拒绝履行维修义务的事实,华亭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华亭公司认为杰成公司存在未按约履行质保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支持杰成公司要求支付该部分剩余价款的请求,并无不当。关于争议焦点二,虽然杰成公司就“华亭梦立方印象城展位”项目未能提交经双方当事人盖章确认的书面合同,但从杰成公司一审举证的电子邮件来看,2014年6月13日周玲玲向周翠玲发送了该项目的合同文本,华亭公司质证时亦确认收到了该邮件。而从杰成公司就该项目的洽谈及履行过程的举证来看,华亭公司员工周玲玲签收了杰成公司提供的该项目报价单,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从周玲玲与杰成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中则可以看出双方曾就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磋商并且确认了欠款情况。华亭公司在本案中亦未能就其对于该项目提出的异议提供任何反驳证据予以佐证,故一审法院据此支持了杰成公司就该项目项下价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华亭公司主张双方就该项目不存在合同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华亭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0元,由上诉人苏州华亭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聪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