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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财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秀美、李德堂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美,李德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财保233号申请人:李秀美,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李德堂,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人李秀美与李德堂于2017年2月12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2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德堂的房产及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买卖、转移、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洪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