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与石会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石会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0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住址地:叶县九龙路口(许南路北段路西)。机构代码:87203291-5。负责人赵国营,行长。委托代理人:赵伯刚,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叶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员工。被告:石会仙,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诉被告石会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翟中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董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