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3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仝邦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仝邦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3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42号。法定代表人:叶华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亚星,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博,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仝邦杰,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石家庄棉七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素敏,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仝邦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6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上诉人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增志审判员 许毅鹏审判员 张国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