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4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长振与吴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长振,吴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4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宋长振被执行人吴万成关于宋长振申请执行与吴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本院(2016)湘3124执15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执行标的为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2016)湘3124执1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3124执1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宋长振在被���行人吴万成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尚未实现的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欧治超审判员 石宗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龙安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