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齐彩珍、白日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彩珍,白日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异17号案外人宋香兰,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案外人白山山,男,199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案外人白万,男,199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申请执行人齐彩珍,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被执行人白日升,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齐彩珍与白日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宋香兰、白山山、白万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宋香兰、白山山、白万称,武安市人民法院查封的白日升位于武安市××小区××房产,是三案外人与白日升共同出资购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为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依法解除查封白日升位于武安市××小区××号的房产。申请执行人齐彩珍答辩称,1、根据法律规定,宋香兰、白山山、白万对法院的查封裁定书不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请复议,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申请复议,应予以驳回。2、该房产证上只登记白日升一人,根据《物权法》规定以登记为准,房产所有权也只归白日升一人所有。3、申请执行人借给被执行人款项是在其提供该房产证做抵押且案外人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4、借款是在白日升与宋香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也应当属于共同债务。根据上述情况,请求法院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齐彩珍诉白日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3日查封了登记在白日升名下的位于武安市××小区××号的房产。因白日升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齐彩珍于2016年8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不动产权属,应以该不动产产权登记薄判定。本院查封的位于武安市××小区××房产,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均登记在白日升个人名下,该房产应视为白日升所有。案外人宋香兰、白山山、白万称该房产系和白日升共同出资购买(共同共有),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案外人宋香兰、白山山、白万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宋香兰、白山山、白万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吕志明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建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