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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对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235号起诉人: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法定代表人:陈楠,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罗海元,男,汉族,系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长,现住通化市东昌区东昌街佟江委。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诉请求、参加庭审、代收法律文书、和解和上诉。委托代理人:刘馨烛,女,汉族,系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现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诉请求、参加庭审、代收法律文书、和解和上诉。2017年4月7日,本院收到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的民事起诉书。起诉人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通化市周平大学生学前教育创业园返还专项资金人民币40万元。2.请求通化市周平大学生学前教育创业园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通化市周平大学生学前教育创业园依据吉人社联字(2011)45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吉林省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提出吉林省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方案。经专家评审及审批通化市周平大学生学前教育创业园获得���专项补助资金人民币40万元。2016年通化市审计局对该笔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责令起诉人落实项目和监管责任,收回资金,对该项目重新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重新制定使用计划。起诉人和通化市财政局于2016年6月30日对通化市周平大学生学前教育创业园下达了上缴已取得的违规使用的专项资金通知,限令通化市周平大学生学前教育创业园5日内将创业资金上缴市财政国库。通化市周平大学生学前教育创业园未在规定时间内上缴资金,故起诉人起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汉君审判员  解桂元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禄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