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东营区美华涂料厂与胜利油田泰恒实业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区美华涂料厂,胜利油田泰恒实业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058号原告:东营区美华涂料厂,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文汇办北王屋村。注册号:370502600263348。经营者:谢吉文,男,汉族,1984年8月28日出生,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浩,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胜利油田泰恒实业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164801226P.法定代表人:徐华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昊,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楠楠,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东营区美华涂料厂与被告胜利油田泰恒实业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东营区美华涂料厂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东营区美华涂料厂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区美华涂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东营区美华涂料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营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杜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