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东民初字第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立红、张晓强、李淑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逊克支公司、逊克县运输公司、张亚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东民初字第618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5)克东民初字第618号原告周立红、张晓强、李淑珍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逊克支公司、逊克县运输公司、张亚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第一页中案号“(2016)黑0230民初618号”补正为“(2015)克东民初字第618号”;二、第二页从上向下数第八行“原告张晓强”补正为“原告周立红、张晓强、李淑珍”;三、第二页从上向下数第十行“本院认为张晓强”补正为“本院认为周立红、张晓强、李淑珍”;四、第二页从上向下数第十二行“原告张晓强”补正为“原告周立红、张晓强、李淑珍”。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代世红审判员 赵德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崔明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