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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6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王京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王京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12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马永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彩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凤,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京。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诉被告王京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支付电信费人民币563.90元;2.支付违约金161.7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宋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晓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