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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辖终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致盛建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小平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致盛建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刘小平,刘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辖终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致盛建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渝中区北区路26号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84868601P。法定代表人:余家熙,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5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审被告:刘强,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9日,住重庆市巴南区。上诉人重庆致盛建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小平、原审被告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民初2639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重庆致盛建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裁定将此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刘小平起诉要求重庆致盛建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刘强支付所欠材料款,争议标的为给付材料款,刘小平作为接受款项的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万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致盛建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万祥审判员  黄晓英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