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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姜晶因与李淑贤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晶,李淑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姜晶,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淑贤,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桦川县。再审申请人姜晶因与被申请人李淑贤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826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姜晶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振伦审 判 员  吴国华代理审判员  迟立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思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