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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振武与任淑琴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武,任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769号申请执行人:刘振武被执行人:任淑琴本院在执行刘振武与任淑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204民初4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颖审判员  韩晓峰审判员  裴广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金博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