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振武与任淑琴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武,任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769号申请执行人:刘振武被执行人:任淑琴本院在执行刘振武与任淑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204民初4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颖审判员 韩晓峰审判员 裴广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金博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