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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王岩、杜以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岩,杜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179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钱曦,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岩。被执行人杜以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岩、杜以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辽0202民初字1506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于2016年11月11日、2016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19日依法进行了司法拍卖,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人申请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进行抵债,抵押房产作价325125元抵偿申请人等值债务,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如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毅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