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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鲍先良与被执行人黄陵县太贤乡姜林沟新型建材厂劳务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某某,黄陵县太贤乡姜林沟新型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2执84号申请执行人鲍某某,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北省郧西县店子镇李家坡村3组村民。被执行人黄陵县太贤乡姜林沟新型建材厂,住所地:黄陵县阿党镇江林沟行政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2016)陕0632民初第67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鲍某某与黄陵县太贤乡姜林沟新型建材厂劳务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鲍某某于2017年5月3日申请执行工资24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黄陵县太贤乡姜林沟新型建材厂达了(2017)陕0632执84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60元。2017年5月4日被执行人黄陵县太贤乡姜林沟新型建材厂履行执行款2400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260元。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鲍某某已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2民初6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郑天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韩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