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山东铁临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临清国家粮食储备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铁临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临清国家粮食储备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铁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华润社区林园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张秀明,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临清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临清市。法定代表人吕福祥,经理。申请人山东铁临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临清国家粮食储备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3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临清国家粮食储备库的银行存款7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邢继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