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罪犯秦登山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登山,秦登山,秦登山,秦登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501号罪犯秦登山,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生,职业高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2009)谢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登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秦登山不服,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淮刑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秦登山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秦登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秦登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登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登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