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5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治、吴王涛、杨成锦、何毅、何剑、陈雅东、陈强、李博强迫交易罪、赌博罪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治,吴王涛,杨成锦,何毅,何剑,陈雅东,陈强,李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682号移送单位: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治,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24日,住天全县。被执行人吴王涛,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8日,住天全县始阳镇。被执行人杨成锦,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0日,住天荥经县。被执行人何毅,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15日,住天全县。被执行人何剑,男,汉族,生于1991年12月1日,住天全县。被执行人陈雅东,男,汉族,生于1993年4月3日,住天全县。被执行人陈强,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15日,住天全县。被执行人李博,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7日,住天全县。本院在执行黄治、吴王涛、杨成锦、何毅、何剑、陈雅东、陈强、李博强迫交易罪、赌博罪罚金一案中,执行标的:93000.00元,被执行人杨成锦罚金2000.00元已履行完毕;何剑罚金2000.00元,尚有违法所得1000.00元未缴纳;李博罚金2000.00元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黄治、吴王涛正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黄治、吴王涛、何毅、陈雅东、陈强家庭困难尚未履行,执行中通过银行、房产、国土、车辆、房管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天全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彦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