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5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丽波与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波,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俊,周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5民初238号原告:刘丽波,女,198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易门县。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现住:易门县工业园区麦子田片区。法定代表人:邹兆杰。被告:洪俊,男,1962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易门县。被告:周立,男,198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嵩明县。原告刘丽波诉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俊、周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丽波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丽波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丽波负担。审判员 杜周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