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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5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丽波与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波,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俊,周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5民初238号原告:刘丽波,女,198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易门县。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现住:易门县工业园区麦子田片区。法定代表人:邹兆杰。被告:洪俊,男,1962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易门县。被告:周立,男,198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嵩明县。原告刘丽波诉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俊、周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丽波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丽波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丽波负担。审判员  杜周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