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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6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龙五洲与杨秀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五洲,杨秀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0626民初433号原告:龙五洲,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被告:杨秀和,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原告龙五洲与被告杨秀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龙五洲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杨秀和已外出,不知其下落,原告要求待被告出现后与其自行协商处理,如协议无果再提起诉讼。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五洲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0元,由原告龙五洲负担。审判员  杨秀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