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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9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班x诉曲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x,陈x,曲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9民初534号原告:班x,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克山县。被告:陈x,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被告:曲x,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班x与陈x、曲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班x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班x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班x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班x负担。审判员 丁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耿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