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9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班x诉曲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x,陈x,曲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9民初534号原告:班x,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克山县。被告:陈x,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被告:曲x,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班x与陈x、曲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班x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班x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班x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班x负担。审判员 丁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耿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