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3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闫贵峰与李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贵峰,李晓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3民初275号原告:闫贵峰,男,汉族,1982年1月23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李晓云,女,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闫贵峰与被告李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闫贵峰,被告李晓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贵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偿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的丈夫任知博于2016年10月12日向原告闫贵峰借款5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丈夫要求偿还,被告丈夫曾答应还款,但因生病住院期间家中财务都由妻子李晓云全权掌管,而后自愿主动联系其妻子,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其妻子一面未露,没有给出任何偿还债务的说法,最终被告丈夫任知博于2017年1月31日死亡,至今借款50000万为归还,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晓云辩称:我不知道这件事,而且我也不认识原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因其没有在欠条上签字及盖章。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贷事实真实有效,被告应积极偿还借款,任知博所借款项,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任知博死亡,其债务理应由被告李晓云偿还,被告李晓云已不知道这件事,且不认识原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任知博的借贷关系中,对所借款项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晓云承担还款义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无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晓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闫贵峰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李晓云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苑仲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任晓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