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郝翠苹因与被告范宝库、李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翠苹,范宝库,李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2民初582号原告郝翠苹,女。被告范宝库,男。被告李明杰,男。原告郝翠苹与被告范宝库、李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翠苹、被告范宝库、李明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翠苹诉称,2016年2月27日,范宝库在郝翠苹处借款37500.00元,约定月利率1分5厘,10个月后还款,李明杰为担保人,二人共同出具了欠据。但是该款到期后,范宝库、李明杰均以无钱为由,至今未偿还。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范宝库、李明杰给付借款37500.00元、利息给付至还清借款时止。被告范宝库辩称,同意偿还欠款,但现在无钱偿还。被告李明杰辩称,不同意偿还,范宝库有偿还能力,此欠款应由范宝库偿还。在本院庭审中,郝翠苹提交了借据一份,证明范宝库在郝翠苹处借款,李明杰为担保人。范宝库经庭审质证对该证据无异议。李明杰经庭审质证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庭审质证认为,郝翠苹提交的借据一份,因范宝库、李明杰经质证对该借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范宝库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李明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7日,范宝库在郝翠苹处借款37500.00元,范宝库给郝翠苹出具了借据,约定10个月后还清,月利率为1分5厘,以村上范宝库名下51亩直补地作为抵押,担保人为李明杰,该借款逾期后,范宝库、李明杰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范宝库在郝翠苹处借款,给郝翠苹出具了借据,担保人为李明杰,该借款逾期后,经郝翠苹催要,范宝库、李明杰至今未偿还,对郝翠苹要求范宝库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该案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李明杰应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宝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郝翠苹借款37500.00元。二、被告范宝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郝翠苹37500.00元为基数的借款利息(自2016年2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1.5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被告李明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1.50元,减半收取461.00元,由被告范宝库、李明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索远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康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