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青岛天一仁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浙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天一仁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财保13号申请人:青岛天一仁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305号7、8楼。法定代表人:魏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中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州湾产业基地长江路西侧。申请人青岛天一仁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中浙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价值800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浙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衣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云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