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运城市禹都市场大兴糖酒副食经营部与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运城禹都市场大兴糖酒副食经营部,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世纪中心广场,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王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财保52号申请人:运城禹都市场大兴糖酒副食经营部。经营者:武纪民,男,汉族,1971年12月4日生。被申请人: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1770126507U,住所地永济市电机大街18号。负责人:任学恭被申请人: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世纪中心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792234656J,住所地运城市禹都东街中段。负责人:杨鸿。被申请人: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729681728K,住所地运城市人民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杨鸿,董事长被申请人:王红霞,女,1975年6月17日生。申请人运城禹都市场大兴糖酒副食经营部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世纪中心广场、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及被申请人王红霞在中国民生银行运城分行设立的帐户(帐号:X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1286063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公司新世纪中心广场、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价值1286063元的等额财产。申请人愿以武纪民和黄晓串共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及武纪民所有的车牌号为晋MXXX**号小轿车、黄晓串所有的车牌号为晋MXXX**号小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运城禹都市场大兴糖酒副食经营部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并保证案件得以执行,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世纪中心广场、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王红霞在银行的存款1286063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世纪中心广场、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价值1286063元的等额财产。二、查封武纪民和黄晓串共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三、查封武纪民所有的车牌号为晋MXXX**号小轿车。四、查封黄晓串所有的车牌号为晋MXXX**号小轿车。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孙永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杜爱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