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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方明清与安陆市鹏程琉璃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明清,安陆市鹏程琉璃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37号申请执行人:方明清,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安陆市鹏程琉璃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陈店乡沈畈村*组。法定代表人:陈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明清与被执行人安陆市鹏程琉璃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陆市鹏程琉璃瓦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9民终字8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方明清157266.7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陆市鹏程琉璃瓦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方明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3万元,以后每月支付3万元直至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安陆市鹏程琉璃瓦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方明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安陆市鹏程琉璃瓦股份有限公司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方明清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世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