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3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贺爱明诉被告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爱明,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3669号原告贺爱明,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寻柳村4组14号,公民身份证号:430521196511010275。委托代理人王碧生,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8710413400。被告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怀化市鹤城区北环路501号,统一社会���用代码:114312007790256308。负责人:蒲玉利。委托代理人龙洪林,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8410833321.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爱明诉被告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爱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7元,依法减半收取3028.5元,由原告贺爱明承担。审 判 长 谢 娜人民陪审员 刘华成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窦 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